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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食品包裝標示規定
在台灣販售的包裝食品,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,容器或外包裝要用中文和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、內容物、淨重、食品添加物、廠商、原產地、有效日期、營養標示等事項;營養標示和過敏原的細節由衛生福利部(食品藥物管理署)公告。以下是盒子上要印的內容,以及怎麼排。
最後查核: 2026 年 10 月 26 日
必要標示項目
| 標籤上 | 說明 |
|---|---|
| 品名 | 食品名稱,須與食品本質相符 |
| 內容物 | 內容物名稱;二種以上時依含量由高至低標示 |
| 淨重 · 容量 · 數量 | 淨重、容量或數量 |
| 食品添加物 | 食品添加物名稱;以功能性命名的混合添加物須分別標明 |
| 製造廠商 · 國內負責廠商 |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的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 |
| 原產地(國) | 原產地(國) |
| 有效日期 | 有效日期,以年、月、日標示 |
| 營養標示 | 熱量及蛋白質、脂肪、飽和脂肪、反式脂肪、碳水化合物、糖、鈉,每一份量並列每 100 公克(毫升)或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|
| 基因改造 |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須標示 |
| 過敏原 | 含甲殼類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羊奶、蛋、堅果、芝麻、含麩質穀物、大豆、魚類或亞硫酸鹽(≥ 10 mg/kg)等致過敏性內容物者,須加註警語 |
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
第 22 條要求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容器或外包裝,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:品名;內容物名稱(二種以上依含量由高至低);淨重、容量或數量;食品添加物名稱;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的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;原產地(國);有效日期;營養標示;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;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事項。只標國內負責廠商時,製造或輸入廠商的資料要另行通報主管機關。
依施行細則,標示字體的長度和寬度都不得小於 2 mm;最大表面積不到 80 平方公分的小包裝,除了品名、廠商名稱和有效日期,其他項目的字可以小於 2 mm。有效日期依習慣能辨明的方式,標明年、月、日。
營養標示
「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」規定標示熱量及蛋白質、脂肪、飽和脂肪(或飽和脂肪酸)、反式脂肪(或反式脂肪酸)、碳水化合物、糖、鈉,另加有宣稱的營養素。表格以「每一份量」標示,並列「每 100 公克(或毫升)」或「每日參考值百分比」,同時寫明每一份量和本包裝所含份數。
2022 年 6 月 23 日的修正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:每份與每 100 公克(毫升)兩種標示的數值要一致,並修正了熱量和營養素可以標示為「0」的條件——例如每 100 公克(毫升)熱量不超過 4 大卡、鈉不超過 5 毫克、飽和脂肪不超過 0.1 公克,反式脂肪則在總脂肪不超過 1 公克或反式脂肪不超過 0.3 公克時可標為 0。未依規定標示可處新台幣 3 萬至 300 萬元罰鍰。
過敏原警語
含有甲殼類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羊奶、蛋、堅果類、芝麻、含麩質之穀物、大豆、魚類及其製品,或使用亞硫酸鹽等且終產品含量達 10 mg/kg 以上者,要在包裝上加註「本產品含有○○」或「本產品含有○○,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」等醒目警語。
在 Drint 裡怎麼排
- 在工作室點 插入 → 產品標籤,選市場 台灣 和商品類別(食品、飲料,或其他消費品)。
- 貼上客戶提供、已核對的中文——Drint 不會翻譯;需要時在旁邊加英文或越南文。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的欄位要有電話和地址。
- 標籤塊以 2 mm 以上的字排在背面;進口商品可選「貼紙」樣式,在輸入查驗前貼在原包裝上。
- 插入 → 營養標示 → 表格(台灣) 會排出每份並列每 100 公克(或每日參考值百分比)、每一份量和本包裝份數,並依 2024 年起的規定自動標 0。
- 條碼用 插入 → 條碼 / QR Code,台灣商品條碼前綴為 471;匯出 裡的 檢查 會列出還缺的項目和小於 2 mm 的字。
常見問題
有效日期可以只寫年月嗎?
第 22 條要求標示有效日期,依習慣能辨明的方式標明年、月、日。保存期限較長的產品,業界常見年月日並列;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和客戶產品的實際規定為準。
小包裝也要每一項都標嗎?
項目仍要標示,但最大表面積不到 80 平方公分的小包裝,除了品名、廠商名稱和有效日期,其他項目的字體可以小於 2 mm。
營養標示一定要放每 100 公克嗎?
每一份量一定要標,旁邊再並列「每 100 公克(或毫升)」或「每日參考值百分比」其中一種;兩種標示的數值要一致。
進口食品可以貼中文標籤嗎?
可以。進口食品常在原包裝上加貼中文標示,貼紙同樣要符合第 22 條的項目和字體規定,並在輸入查驗前貼妥。
本頁為包裝設計整理的摘要,不是法律意見。印刷前請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、施行細則和食品藥物管理署的最新公告,並與客戶或法規顧問確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