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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預先包裝食物標籤規定
在香港出售的預先包裝食物受《食物及藥物(成分組合及標籤)規例》(第 132W 章)規管:附表 3 列出食物名稱、配料表、致敏物質、食用日期、貯存方式、重量或容量、製造商或包裝商等必要項目;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,營養標籤須標示能量和七種核心營養素,即「1+7」。以下是盒子上要印的內容,以及怎麼排。
最後查核: 2026 年 10 月 26 日
必要標示項目
| 標籤上 | 說明 |
|---|---|
| 食物名稱 · Name of food | 食物名稱或稱號,不得令人誤解 |
| 配料表 · Ingredients | 在「配料」標題下,按重量由多至少列出 |
| 致敏物質 | 含麩質穀類、甲殼類動物、蛋類、魚類、花生及大豆、奶類、木本堅果,以及 10 ppm 或以上的亞硫酸鹽,須在配料表中寫明 |
| 此日期前最佳 · Best before | 「此日期前最佳」或易腐食物的「此日期或之前食用」,連同日期 |
| 貯存方式 · 使用說明 | 需要時列明特別貯存方式或使用說明 |
| 數量 · 重量 · 容量 | 數量、重量或容量(公制) |
| 製造商 · 包裝商 | 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名稱及地址(或分銷商名稱地址連同原產國) |
| 營養標籤 · 1+7 | 能量加七種營養素:蛋白質、碳水化合物、總脂肪、飽和脂肪、反式脂肪、鈉、糖,以每 100 克(毫升)或每食用分量計 |
附表 3 的必要項目
除非獲豁免,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須清楚列明:食物名稱;配料表(在「配料」標題下,按重量由多至少);致敏物質;「此日期前最佳」或「此日期或之前食用」及日期;特別貯存方式或使用說明;數量、重量或容量;以及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名稱和地址。
標籤可以用英文或中文,或中英並用;如中英並用,食物名稱和配料表須兩種語文都有。違反規定可被判罰款 50,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。
致敏物質
含麩質穀類、甲殼類動物、蛋類、魚類、花生及大豆、奶類(包括乳糖)、木本堅果,以及 10 ppm 或以上的亞硫酸鹽,須在配料表中寫明其名稱。
「1+7」營養標籤
營養標籤須列出能量,以及蛋白質、碳水化合物、總脂肪、飽和脂肪、反式脂肪、鈉和糖七種營養素;作出營養聲稱的營養素也要標示。數值以每 100 克(或毫升)或每食用分量計,能量用千卡或千焦。
每年在香港銷量不超過 30,000 件、且沒有營養聲稱的產品,可向食物環境衞生署申請「小量豁免」;有營養聲稱的產品不能豁免。
在 Drint 裡怎麼排
- 在工作室點 插入 → 產品標籤,選市場 香港。
- 貼上客戶提供、已核對的中文,旁邊加英文——Drint 不會翻譯。中英並用時,食物名稱和配料表兩種語文都要有。
- 「此日期前最佳 / Best before」和日期由標籤塊排好;易腐食物改寫「此日期或之前食用 / Use by」。
- 插入 → 營養標示 → 表格(香港) 排出中英文「1+7」營養標籤,以每 100 克(毫升)或每食用分量計。
- 匯出 裡的 檢查 列出還缺的項目;匯出 CMYK PDF/X-4 交給印刷公司,刀模在獨立一層。
常見問題
標籤一定要有中文嗎?
不一定。第 132W 章接受英文或中文,或中英並用;中英並用時,食物名稱和配料表須兩種語文都有。
日期要怎麼寫?
用「此日期前最佳」(best before),易腐食物用「此日期或之前食用」(use by),後面寫日期;需要特別貯存才能保持的,旁邊寫明貯存方式。
小批量產品也要營養標籤嗎?
每年在港銷量不超過 30,000 件、又沒有營養聲稱的產品,可申請小量豁免;獲批前仍須標示。
台灣的包裝可以直接在香港賣嗎?
兩地規定不同:香港要求「1+7」營養標籤和指定的日期字眼,台灣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。出口前請按香港規定另做標籤或加貼標籤。
本頁為包裝設計整理的摘要,不是法律意見。印刷前請對照電子版香港法例的第 132W 章和食物安全中心的最新指引,並與客戶或法規顧問確認。